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用途分为两部门,一是建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;二是建设单元住房基金。
(一)专项维修资金
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提取24.4%的资金,与小我私家凭据购房款1%交纳的资金,共25.4%建设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,其中:11%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;14.4%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革新;高层住宅再凭据每修建平方米提取100元,用于电梯、水泵的更新革新。
(二)住房基金
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余资金(75.6%)建设住房基金。
其中,5.6%建设应急抢险资金,主要用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应急抢险,也可用于小区维修和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等。直管公产住房应急抢险资金由各区直管公产住房治理单元统筹使用,保管自修和单元产公有住房应急抢险资金由各售房单元使用。
70%资金凭据公有住房类型,凭据以下比例分配和使用:
1.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
全部资金上交市财政,其中:43%衡宇治理储蓄资金用于衡宇治理单元转换经营机制、住房保障和衡宇治理等相关事情;25%维保革新资金用于直管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,以及严重损坏直管公房的宁静监测、翻建、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;2%售房经用度于市、区直管公产住房治理单元出售公有住房事情经费。25%维保革新资金、2%售房经费由市房管中心统筹使用。
2.其他区直管公产住房
全部留归区直管公产住房治理单元,参照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资金分配比例和用途使用。
3.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
9%的资金上交市财政,作为房管事业生长基金,用于市房管中心治理保管自修房产事情经费;61%的资金留归售房单元,其中:59%用于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、住房钱币分配,以及严重损坏住房的宁静监测、翻建、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,2%作为售房经费。
4.单元产公有住房
全部留归售房单元,68%用于单元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、住房钱币分配、衡宇治理单元转换经营机制,以及严重损坏公有住房的宁静监测、翻建、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;2%作为售房经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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